壓力設備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則是其中的一項指令。凡是設計壓力超過0.5bar的設備,無論其壓力、容積為何,均須符合PED的規定。諸如滅火器、壓力表、閥件、安全閥、空氣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設備等裝載或輸送流體的設備都必須符合PED規定。
PED于1997年5月29日通過,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個月的適應寬限期,即產品可以選擇適用PED或各國原有的規定(但適用各國原有規定者只能在該國境內流通),從2002年5月29日起則各國原有的規定一律廢止,PED成為歐洲壓力設備的強制法規。因此,壓力設備廠商應及早因應,以免屆時被拒于歐洲市場大門之外。
根據PED規范,高于特定壓力/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要求
- 具備安全性
- 符合設計、制造、和測試的基本安全要求
- 滿足適當的符合性評定程序
- 貼附CE標志及相關規定的標示
低于特定壓力/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要求
- 具備安全性
- 依據完善的工程實務而設計、制造
- 貼附相關規定的標示(可以不必貼附CE標志) 產品歸類與符合性評定模式的選擇
廠商必須針對產品加以分析歸類才能因應PED對不同壓力設備的不同規定。產品可歸類成五類:PED條款3.3(依據會員國的完善工程實務而設計及制造),以及第I類到第IV類等五類。危險性越高,則分類等級越高,規定也就越嚴格。
壓力設備指令CE認證產品技術數據需求
- 產品尺寸及壓力規格說明
- 產品使用材料說明
- 產品設計及測試依據標準(ASME, ANSI, API, BS, EN…)
- 產品外觀圖
- 產品設計圖
- 品質系統文件(檢驗規范)(ISO 9001證書)
- 材料證明文件(物理及化學特性)
- 壁厚測試程序(水壓, 氣壓測試…)
- 測試報告(可于廠內進行測試)
- 英文使用手冊
- CE/產品標牌
歐盟承壓設備指令由97/23/EC 更新為 2014/68/EU,新指令將于2016年七月強制實施。
歐盟壓力設備指令97/23/EU于1997年通過歐盟立法并實施,為國內壓力容器出口提供了指導性法規,目前該指令的更新工作已經完成,但是并沒有實施,強制實施時間為2016年7月19日,我們在此發布歐盟最新壓力設備指令的變更內容,為后續需要進行PED認證的廠家提供 參考。
由此改變而產品的模式選擇如下:
Category I = Module A
Category II= Module A2, D1, E1
Category III = Modules B (design type) + D, B (design type) + F, B (production type) + E, B (production type) + C2, H
Category IV = Module B (production type) + D, B (production type) + F, G, H1.
2.介質的類別改變/Fluid Classification Change
雖然新指令在2016年強制實施,但是針對壓力設備內介質類別的判定準則強制在2015 年6月實施。
Chapter 3, Article 12, Classification of pressure equipment 的要求見WPG B-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