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歐盟頒布了新建筑產品法規RETULATION (EU) No 305/2011 – CPR,并通告了新法規于2013年7月進入強制執行,取代了老CPD指令89/106/EEC。
新的建材CPR認證也是歐盟的統一性能評價方法,為了確保建材材料性能的安全可靠,保證其境內的建筑物和土木工程在設計與施工上不對人、家畜(禽)、財產的安全構成威脅,同時為維護普遍的福利所遵循的其他基本要求。新的法規保留了CPD的核心因素,避免了各地法規的差異。
CPR法規的范圍
“建筑產品”是指任何以永久性方式包括在建筑工程內的任何產品,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和土建工程。
建筑產品舉例:鋼結構、水泥、電線電纜、門窗、建筑五金件、地板、玻璃、壁爐、壁紙、瓷磚、衛生潔具……
CPR對建筑產品的基本要求
產品必須適用于符合其預定用途的建筑工程(整個工程和工程的各獨立部分),同時要考慮到經濟性,就此而論,工程必須在遵守包含以下基本要求的法規條件下滿足這些要求。在正常維護的情況下,這些要求必須在經濟合理的使用壽命內得到滿足。本要求通常涉及可預期的行動。
1. 機械抗力及穩定性(Mechanical Resistance and Stability)
- 建筑物的設計、建造需使作用在其上的載荷在建筑物建造及使用過程中不能導致以下危險:
- 建筑物整體或部分倒塌;
- 超出允許范圍的重大變形;
- 由于承載建筑物的重大變形損壞其它部件、配件或配置設備;
- 由于與預期原因不同的事件造成的損壞。
2. 防火安全(Safety in Case of Fire)
- 在有火災發生時:
- 建筑物承載能力在特定時間段內有效;
- 煙火在建筑物內的產生及擴散應受限;
- 火災向其它建筑物的蔓延應受限;
- 居住者可逃離建筑物或以其它方式可被救援;
- 考慮救援人員的安全。
3. 衛生、健康及環境 (Hygiene, Health & Environment)
- 在建造、使用周期內及拆除中,建筑物不因以下原因對工人、居住者、鄰居、環境、氣候造成威脅。
- 有毒氣體的釋放;
- 有毒物質、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溫室氣體、危險顆粒的排放(室內/室外);
- 有毒放射物排放;
- 危險物質釋放于地下水、海水、地表水或地面土壤;
- 危險物質釋放于應用水或對應用水有負面影響的物質;
- 廢水排放、煙道氣排放、固液廢棄物處理故障;
- 建筑物部分潮濕或建筑物內表面潮濕。
4. 安全使用及易接近性 (Safety and Accessibility in Use)
- 在使用或操作中不可接受的風險、事故或損壞:滑到slipping、墜落falling、碰撞collision、燒傷burns、觸電electrocution、爆炸及盜竊造成的傷害injury from explosion and burglaries,另外,應考慮殘疾人對建筑物的接近及使用。
5. 噪音防護 (Protection Against Noise)
- 建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使工程范圍內的人員及附近居民能覺察出來的噪音控制在低水平,使他們的健康不受威脅并能讓他們在令人滿意的環境中睡眠、休息及工作。
6. 能源經濟及保暖性 (Energy Economy and Heat Retention)
- 考慮到居住者及氣候條件,建筑物取暖、制冷、照明及通風設備應使用盡可能低的能量;
- 在建造及拆除中應盡可能節能。
7. 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Sustainable Use of Natural Resources)
- 建筑物的設計、建造及拆除應保證自然資源的可持續性,尤其應保證:
- 建筑物及其材料、部件在拆除后的再使用或再循環能力;
- 建筑物耐久性;
- 在建筑物中使用與環境兼容的原材料及二次材料。
CPR認證的模式
System 1+ Product certification comprising the issuing of a certificate of constancy of performance with determination of the product-type, continuous surveillance and audit testing by a notified product certification body
1+類:產品型式測試,工廠及FPC檢驗,持續監督,檢驗
System 1 Product certification comprising the issuing of a constancy of performance with determination of the product-type and continuous surveillance by a notified product certification body
1類:產品型式測試,工廠及FPC檢驗,持續監督
System 2+ Factory production control certification with continuous surveillance by a notified factory production control certification body
2+類:工廠及FPC檢驗,持續監督
System 3 Determination of product type by a notified testing laboratory
3類:產品型式測試
System 4 Manufacturer's tasks only.
4類:制造廠產品型式測試
CPR法規與CPD指令主要差異
- 諸多新的定義
- 在設定條件下CE標志成為了強制要求
- 進口商和分銷商需要承擔同樣的責任
- ETAG 和ETA(許可)將分別被EAD和ETA (評估)替代
- 技術評估機構(TABs)的責任
- 授權機構的責任
- 公告機構(NBs)的額外責任
- 公告機構授權程序
- 取得CE標志的相關簡化程序
- 市場監管與防護措施程序